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崇彪,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廖艳菊,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崇彪与被执行人廖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8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限被告廖艳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和支付利息给原告赵崇彪。因被执行人廖艳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廖艳菊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有凯迪拉克牌汽车(车牌号:粤G×××××),现该车去向不明,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802执5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