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现住吕梁市。
被告:姬×,身份
证号码:142322197812252537。现住吕梁市离石区县医院坡底鼠儿鱼店。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姬×归还借款10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姬×于2013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5月至今多次催要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20年12月3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110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姬×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目前被告姬×被监禁一年以上,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应诉等相关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根据管辖规定,另行提起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