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宗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区。

被告:凤翔区医院,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宗平与被告凤翔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宗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宗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滕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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