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洪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何兴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洪悦与被申请人何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金裁经字第1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何兴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何兴洪于2021年9月23日、24日共履行了5万元,后双方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7执77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