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志攀,男。
被执行人梁勇,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志攀与被执行人梁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72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梁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