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927780487U。
负责人:文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宁夏泰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史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依据(2019)宁0425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史某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8989.5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史某自2021年7月13日起每年年底前履行5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宁0425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