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16-20号5楼B号。 法定代表人:梅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豫0611民初1851号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相同,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两案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611民初1851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霞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