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洛宁县。 被告:方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洛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董高生偿还其借款本金62万元。后原告变更为依法判令方某偿还其借款本金62万元。事实和理由:董高生经营清真寺煤球厂,因需要资金从2010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1月27日至向原告方借现金15笔,合计本金62万元,并写有手续,用房产和汽车做抵押,详情附后。2013年底,董高生连夜启程去向不明,逃避还债。无奈,只有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被告董高生死亡,方某为董高生的第二任妻子,并变更方某为本案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董高生继承人情况,并经本院调查核实,现无法确定董高生全部法定继承人个人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利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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