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佳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范其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佳良与被执行人范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823民初9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范其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6500元给申请执行人谭佳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范其星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谭佳良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范其星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6月1日、6月2日、7月5日、8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其星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分别于2021年6月3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范其星在阳山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6月1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范其星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其星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范其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于2021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范其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21年7月22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向阳山县阳城镇麦冲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范其星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于2021年8月1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谭佳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范其星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展业 审 判 员 陈永清 审 判 员 陈定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慧婷 书 记 员 潘若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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