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邹海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新疆克拉玛依市。
被申请人:毛小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广场路16-18号1-2幢6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111弄28号。
负责人:张斌.
被申请人:张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阳楼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海龙、毛小兰、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海龙、毛小兰、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斌的银行存款5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邹海龙、毛小兰、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斌的银行存款5160000元或对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