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百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史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馆陶县鸿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陶西村村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百俊与被告史志刚、馆陶县鸿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史志刚、馆陶县鸿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