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雄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东环路246号。
被申请人:胡维松,男,****年**月**日出生,住雄县。
审理经过 原告雄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雄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维松的存款在17万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雄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胡维松的存款17万元,期限为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庞永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