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才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张红,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吴才银与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才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才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红偿还借款本金5290元及利息(以529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5日,被告张红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3000元,当日,我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000元。同年6月10日,张红再次向我借款2000元,我通过微信再次向其转账2000元。2018年7月8日、2019年3月19日我又向张红转账290元。后期经我多次催讨,张红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借款,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红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5日、6月10日、7月8日、2019年3月19日,被告张红分四次向原告吴才银借款5290元,后经吴才银多次催讨,张红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微信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吴才银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红欠原告吴才银借款5290元未偿还,张红应当予以偿还,吴才银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吴才银主张的利息,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现吴才银主张支付利息的,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才银借款5290元。 二、驳回原告吴才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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