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邵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刘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邵某1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申请人邵某1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邵某1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