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朝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东丰县康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永春,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工农街二委五组。

被申请人:东丰县康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永春,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审理经过 张朝勇与东丰县康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东丰县康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朝勇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朝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0.00元,由张朝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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