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坊庄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坊庄镇。

负责人:马希芳,该信用社主任。

被申请人:故城县艺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体育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立明。

被告:故城县广鑫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饶阳店镇刘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穆振广。

审理经过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坊庄信用社与被告故城县艺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广鑫皮草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坊庄信用社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艺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广鑫皮草有限公司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艺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故城县广鑫皮草有限公司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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