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环西路156号。
负责人:赖友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龙雯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职工,住兴业县石南镇环西路*号。
委托代理人:陈飞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职工,住兴业县石南镇环西路*号。
被告:叶德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被告:吴世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诉被告叶德枢、吴世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已
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叶德枢、吴世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