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邬永清,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聚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邱王村慈龙东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L6T90Q。
法定代表人:叶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邬永清与被执行人宁波聚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浙慈溪劳人仲案(2020)11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邬永清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聚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0034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执行申请费80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宁波聚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聚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聚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聚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聚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聚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聚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邬永清。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聚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20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