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蔡红强(曾用名李庆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光诉被告蔡红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红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光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蔡红强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洪光撤回对被告蔡红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