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贵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吴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颜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雁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贵方与被执行人吴琳、颜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琳、颜艳丽银行存款316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谢贵方与被执行人吴琳、颜艳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贵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琳、颜艳丽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琳、颜艳丽银行存款31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