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杨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洋与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19)辽0404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杨波于2020年8月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徐海洋欠款700元,至2021年7月30日止,共偿还徐海洋欠款8400元。”。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到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波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21年1月26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号进行冻结,期限为1年,如申请人欲对上述账号进行续冻结,需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如因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续冻,致使相关账号解冻,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404民特65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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