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钟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文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104355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7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钟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钟文生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文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分4547.5分,兑现表扬七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消费总账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钟文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钟文生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钟文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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