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军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胡伍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2262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肖军云与被执行人胡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400元,申请执行费50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9月28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拒绝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因被执行人拒绝签字,本院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经审查,本案经过本院依法调查,除被执行人自行履行的3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黔0201民初2262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传柯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杨 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刘 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