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被执行人:王红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钟尾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红恩、钟尾贵罚金刑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20)琼97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王红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钟尾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审判监督庭将罚金刑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红恩银行存款303元、扣划被执行人钟尾贵银行存款947元,并已上缴国库。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登记机关、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王红恩仍应继续履行缴纳罚金4697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钟尾贵仍应继续履行缴纳罚金2053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