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卢某,男,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晨,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文,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莫某,女,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1,男,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某,男,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2,男,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某,女,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某因与被上诉人莫某、李某1、于某、李某2、廖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2民初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卢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具有流变性,被上诉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不具有当然效力。原审法院在未确认该放弃继承遗产声明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径直驳回起诉,其裁定存在重大瑕疵。二、继承人对遗产具有妥善保管义务,系本案适格被告。三、原审法

院驳回起诉,系错误理解、解释与适用司法解释的本意,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四、上诉人作为债权人无任何过错,在主张债权过程中也并无懈怠,原审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剥夺上诉人的诉权,徒增诉累。

一审原告诉称

卢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五被告作为李茂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李茂发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3日,八步区大宁镇大宁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大宁街居民李茂发,于2020年9月14日病故,其妻子莫某,儿子李某1、于某,父母亲李某2、廖某属李茂发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4月19日,莫某、李某1、于某、李某2、廖某向法庭提交自愿放弃继承李茂发遗产的声明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李茂发死亡,继承开始后,莫某、李某1、于某、李某2、廖某作为被继承人李茂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以书面形式向法庭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规定,莫某、李某1、于某、李某2、廖某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该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卢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继承人李茂发生前债务清偿产生的纠纷,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法院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

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上诉人莫某、李某1、于某、李某2、廖某作为被继承人李茂发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义务主体,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上诉人卢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上诉人莫某、李某1、于某、李某2、廖某清偿债务,且为证实其与被继承人李茂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其诉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卢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起诉条件。被上诉人莫某、李某1、于某、李某2、廖某在诉讼过程中作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声明,其作出声明的时间具有相对的特殊性,且被上诉人虽然在诉讼中表示放弃继承,但如其后在遗产处理前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的,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故其放弃声明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也使得上诉人的债权保护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状态。故一审法院未查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未确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声明的效力前,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2民初7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卢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4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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