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康市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街城北市场2段东楼1层10房。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吕永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阜康市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永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康市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吕永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康市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阜康市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