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行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吴喜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康国辉,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朵朵,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许行森与被告吴喜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7月20日,原告许行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许行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行森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