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1964年4月12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阿某,女,1971年3月28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庭后提供新的证据,部分事实未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