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立根,男,1949年11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通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林检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根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立根为方便其农田地耕种,在黑龙江省通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新民林场其农田地边缘,用油锯非法采伐林木21棵,并将伐倒的林木截成3-4米长的木段,运至其农田地边缘的小河旁边。当日,张立根用这些木材在其农田地边上的小河上修建一座简易木桥。案发后,经通北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对张立根所伐林木进行检测,被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5717立方米。2017年11月23日,张立根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张立根如实供述了其盗伐林木的事实。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仿西德式油锯一台、书证张立根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通北林业局资源林政科现场勘验检查报告、张立根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根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立木蓄积2.5717立方米,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张立根案发后能主动缴纳补植复绿费,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立根盗伐林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评估,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立根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盗伐的林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仿西德式油锯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兆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子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