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陵阳大道与经六路交叉口徽商江南世家小区商铺S8二楼。
法定代表人:沈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池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