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王红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申请执行人:侯丽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刘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丽伟与被执行人刘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红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王红民称: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法院(2020)豫0611执15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止对鹤壁市淇滨区的拍卖,或者预留我的债权份额。
原告诉称
事实与理由:我于2020年7月8日借给刘刚、卢荣荣4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间和利息,以鹤壁市淇滨区产作为抵押,办理了他项权证书,对该房产拥有优先权,据此,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淇滨区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名下刘刚房产的拍卖。预留我的债权份额。
案外人王红民提交的证据有:一、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1份;二、借条1份;三、抵押人不得出租抵押物承诺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关于侯丽伟与被执行人刘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611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刘刚共计给付原告侯丽伟补偿金300000元,具体履行方式:2019年3月1日前给付100000元,2020年3月1日前给付100000元;2021年3月1日前给付100000元;二、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户房屋(房产证号:鹤房权证市字第××号)归被告刘刚所有,原告侯丽伟在收到被告刘刚给付的第一笔补偿金后20日内协助被告刘刚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三、位于鹤壁市淇滨区火车站家属院北楼东1单元1楼东户房屋归刘刚所有。
2020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20)豫0611执1586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豫0611执15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刘刚名下所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户)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20××13号)。
2020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20)豫0611执15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刘刚所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户)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20××13号)。
另查明:2020年7月8日,刘刚与案外人王红民签订借款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了他项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被执行人刘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刚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户)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20××13号)强制执行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第二、案外人王红民对房屋享有抵押权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本院对鹤壁市淇滨区户)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20××13号)进行拍卖时会依法保障案外人王红民的合法权益,本院的拍卖行为并不损害其利益,王红民所提的执行异议请求不能阻止本院的强制拍卖程序,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案外人王红民所提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王红民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