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挺,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鑫,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宗尧,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山东沂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挺与被告李宗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鑫,被告李宗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设计费218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54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店铺装修需要与被告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店铺装修设计合同,合同对涉及费用及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设计费21800元,并提交相应的店铺数据信息。被告于2019年9月15日向原告交付设计图纸。2019年9月30日,原告无意间发现,被告向其提供的设计方案系完全抄袭他人作品,原作品为100平方米的设计方案,而原告的店铺仅为70平方米,因此导致被告提供的设计方案不能正常使用。原告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拒绝回应。被告的抄袭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李宗尧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设计费及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完成原告“七号蛋糕”的店面设计,并将设计图纸交付给原告;2.被告根据原告的需求及现场测量提供设计方案,装修设计因尺寸、使用材料、空间布局等不同,存在个体差异,不存在设计方案完全抄袭的可能性,原告所诉与生活常识不符;3.装修设计方案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30日,原告黄挺(甲方)与被告李宗尧(乙方)签订《店铺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七号蛋糕设计,工程项目地点:宿迁金鹰花园,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标准:内装设计:整体平面布置图、效果图、装饰项目施工图绘制,建筑面积70平方米,每平方米330元;门面设计:整体平面布置图、效果图、装饰项目施工图绘制,费用5000元。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名称:平面布局设计1张;根据已定平面做主要空间效果图5张;装饰项目施工图(不含电路系统图)主要包含:平面布局图,天花吊顶图,灯具布置图,地面铺装图,墙体拆改图,开关定位图,插座定位图,立面定位图,部分立面图及节点大样图。不包含消防、空调、结构等非装饰项目图纸,数量15张以上。第五条、设计费用及支付方法5.1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2.81万元。5.2支付方法为:预付2.81万元整。第六条、双方责任6.2乙方责任6.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委托人提出的设计需求,进行工程设计,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6.2.2乙方的工作职责还包括:施工方开工前的图纸沟通交底一次(于乙方办公室或者指定地点),并参加竣工验收一次。6.2.3乙方负责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所有图纸(每一张施工图),由甲方签字确认后,再行施工。6.2.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涉及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6.2.5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双倍返还设计费。6.2.6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设计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6.2.7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索赔标准参考相关法令规定。七、其他7.5其他约定事项,甲方付款,并提供“第三条”资料后开始正式计算设计时间。总设计师周期为45天(扣除甲方确认和图纸修改时间),不计单项时间(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乙方交付施工图即代表完成所有工作。其中(6.2.2)项不跟设计费用关联。乙方提供一次现场服务。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原告支付了被告28100元设计费用。2019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交付设计图纸。2019年9月30日,原告认为被告设计方案涉嫌抄袭,与被告协商未果。 以上事实,《店铺装修设计合同》、转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装修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由约束力。本案中,被告通过与原告沟通、现场测量等方式提供针对原告店铺的设计方案,并实际向原告交付了设计图纸,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工作成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设计方案涉嫌抄袭他人,本院认为,装修设计风格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装修颜色、布局、材质等元素的不同会体现不同的设计风格,本案被告的设计方案与他人作品的颜色、布局、灯具设计等方面均有不同,即使被告的装修设计风格与他人相似,但参考他人的设计方案自成感官不同的新设计方案,借鉴他人设计方案而融入自己的选择、安排、取舍而构成新的设计方案并无不当,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以不合理的方式大量使用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设计费21800元及赔偿损失654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柏小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蓁蓁 书 记 员 任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