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亚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诚信钢筋店,身份证号码:×××。 被告:冯贞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银集镇天堂村二组*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温亚三与被告冯贞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温亚三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亚三以已和被告冯贞礼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且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亚三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温亚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灵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艳 书记员  江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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