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苟小晚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长治县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申玉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告:宋孝玲,女,****年**月**日出生,住长治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苟小晚龙与原审被告申玉印、宋孝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作出(2018)晋04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存在偏差,使得适用法律确实有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平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梁江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夏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