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邵芳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福军诉被告邵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福军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芳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福军对被告邵芳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福军撤回对被告邵芳新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