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卫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钟淑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钟海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钟海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钟卫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28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淑银、钟海金、钟海铭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依上述执行依据确定:即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钟卫国偿还借款本金403800元及利息;钟淑银、钟海铭需向申请人钟卫国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三被执行人并需承担诉讼费3204元及本案执行费7055元,以上各款项暂计人民币4840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钟淑银、钟海金、钟海铭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钟淑银、钟海金、钟海铭无银行存款,并查询到被执行人钟淑银名下有房产,该不动产位于广东省南雄市××区××号门店(粤房证字第00017860号、雄府国用(2014)第0132号],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2021年3月5日申请人钟卫国与被执行人钟淑银、钟海金、钟海铭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确定本案本息共计523000元,超出部分予以放弃,现已支付273000元,并已缴纳执行费7055元,剩余款项在2021年年底前还清,并撤销被执行人钟淑银名下上述房产的司法拍卖,同时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粤028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朱祖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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