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闵某某,女,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杨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16年12月27日结婚,已办理了结婚证,未生育。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般。2019年1月4日,原告第一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甘29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离婚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70000元(当庭已付清);
三、原告的婚前财产留归被告杨某某所有。
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