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牙克石市卓山铁路采石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郝立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男,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辉,男,职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牙克石市卓山铁路采石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牙克石市卓山铁路采石场于2017年6月6日以其需继续收集证据,再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牙克石市卓山铁路采石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牙石克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牙克石市卓山铁路采石场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牙克石市卓山铁路采石场负担50元,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