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碧云山庄A幢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8549B。

法定代表人:陈琴。

被告:安龙县土地开发中心,住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3287705960662。

法定代表人:蒋昌仁。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春林与被告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龙县土地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春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李春林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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