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吴国敏,女,****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国培,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庆杰,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培与被执行人杨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国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吴国敏称:吴国敏委托杨庆雷(与吴国敏是母子关系)在2001年8月30日与打柴口村民罗茹英、陈德勇母子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吴国敏从二人手中以7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淇河路与步行街交叉口东北角门面房三楼西户的房产。当时罗茹英二人将有大赉店镇镇政府发的房产证(注:姓名栏为空白)交给吴国敏,后因特殊原因,一直没有办理鹤壁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证,吴国敏购买该房产后,一直在该房屋里居住,并负责保管大赉店镇政府发的空白姓名的房产证。2013年左右,被执行人杨庆杰将空白姓名的大赉店镇镇政府发的房产证从吴国敏家中偷走,直至淇滨区法院执行该房产,吴国敏才知道该房产已被杨庆杰偷偷抵押的事实。综上,该房屋是吴国敏所有的房屋,杨庆杰无权将该房作抵押,其抵押行为无效,法院不应执行吴国敏的房产,请求淇滨区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止对位于鹤壁市××××区淇河路与步行街交叉口东北角门面房三楼西户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吴国敏提供的证据有:1、协议1份;2、收条1份。

原告诉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培辩称:一、吴国敏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提供的现住址是虚假住址;二、2020年5月16日,吴国敏在打柴巷南头拦住我说“给你十万元,你把我儿子杨庆杰抵押给你的房产证给我”同时要求我撤诉,随后执行局的法官说明了法官的调解意见和吴国敏单独和我说的完全一致。我对吴国敏和执行局的法官说“杨庆杰的借款时间长达8年了,如果一份钱的利息不给,本金只给一半,我实在不能接收这样的调解结果”吴国敏所说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三、吴国敏谎称杨庆杰抵押给我的住房不是杨庆杰的产权,这根本不是事实。抵押给我的房产就是杨庆杰本人的。2014年杨庆杰通过韩学林介绍,向我提出借款20万元,用于制造电动车,我的条件是,借款可以,必须有实物作抵押,于是,借款人杨庆杰就拿来自己的小产权房产证所列明的具体位置,至今杨庆杰的父母就在此处居住,如果到期杨庆杰还不上借款,杨庆杰会主动让其父母搬走,以房抵债。综上,请求淇滨区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吴国敏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关于张国培与被执行人杨庆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6)豫0611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杨庆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培借款本金20万元并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3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020年12月30日,本院依据(2017)豫0611执91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大赉店镇政府协助查封杨庆杰名下位于鹤壁市××××区淇河路与步行街交叉口东北角门面房三楼西户的房产。

另根据案外人吴国敏提供的协议书,载明:“杨庆雷购买罗茹英(陈德勇)房屋(含4号楼下煤球房),位置:淇河路与步行街交叉口东北角门面房三楼西户(含楼下4号煤球房)。房价共计柒万捌仟元证。现已付给罗茹英(陈德勇)柒万叁仟元整,所欠伍仟元待罗茹英给杨庆雷办理好鹤壁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房屋房产证后付清。时间应在2006年8月30日前办理完毕,如罗茹英(陈德勇)办理房产证(鹤壁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不成,所剩五千元不再付给罗茹英(陈德勇)、由杨庆雷自行办理。2001年8月30日至2006年8月30日之间所办理房产证(鹤壁市房产管理局下发)手续费多于五千元,购房人杨庆雷补交,少于五千元,必须退于售房人罗茹英(陈德勇)。签订落款日期为2001年8月3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国培提供的大赉店镇政府房产所有权证,显示位于鹤壁市××××区淇河路与步行街交叉口东北角门面房三楼西户房产登记的姓名为杨庆杰,杨庆杰用该所有权证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张国培进行借款,该住房证书写的是被执行人杨庆杰的本人的名字,让张国培认为该住房证为杨庆杰所有,故被执行人杨庆杰对该房产享有相应的权利,案外人吴国敏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第二、被执行人杨庆杰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位于鹤壁市××××区淇河路与步行街交叉口东北角门面房三楼西户房产强制执行,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案外人吴国敏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吴国敏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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