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彦与被告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志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建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了陕西三江能源煤气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陕KXXXXX)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王建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协助执行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金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