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布罗罗,男,****年**月**日出生于西藏昌都市,藏族,半文盲,务农,住西藏昌都市八宿县,1988年4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藏自治区类乌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西藏自治区定结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我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玛江村,男,****年**月**日出生于西藏昌都市八宿县,藏族,文盲,务农,住西藏昌都市八宿县,无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西藏自治区定结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我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扎西珠加,男,****年**月**日出生于西藏昌都市八宿县,藏族,小学,经商,无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西藏自治区定结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我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检察院以结检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罗罗、白玛江村、扎西珠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央宗、次仁央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罗罗、白玛江村、扎西珠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布罗罗为谋取暴利,于2016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帮被告人白玛江村找关系,委托原昌都市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巴某,购买六本机动车驾驶证,并从中获利肆万元整(40000.00元)。

被告人白玛江村为谋取暴利,于2016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帮被告人扎西珠加、证人向某、洛某找关系,委托被告人阿布罗罗从昌都市购买六本机动车驾驶证,并从中获利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

被告人扎西珠加为谋取暴利,于2016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帮证人格某、多某、达某找关系,委托被告人白玛江村从昌都市购买三本机动车驾驶证,并从中获利壹万元整(1000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布罗罗、白玛江村、扎西珠加的行为损害了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发放证件对外的公信力、权威性和统一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辩称 被告人阿布罗罗、白玛江村、扎西珠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阿布罗罗为获取非法利益,帮被告人白玛江村找关系,委托原昌都市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巴某,购买六本机动车驾驶证,并从中获利肆万元整(40000.00元)。

2016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白玛江村为获取非法利益,帮被告人扎西珠加、证人向某、洛某找关系,委托被告人阿布罗罗从昌都市购买六本机动车驾驶证,并从中获利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

2016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扎西珠加为获取非法利益,帮证人格某、多某、达某找关系,委托被告人白玛江村从昌都市购买三本机动车驾驶证,从中获利壹万元整(10000.00元),并已上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证实,被告人扎西珠加犯罪时所得获利的事实。

二、书证

1.户籍证明信三份证实,案发时三名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材料证实,定结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了本案,并于同年1月25日对此案进行立案及案件来源合法的事实。

3.定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及西藏××区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证实,三名被告人帮他人办理的六本机动车驾驶证件均为真实证件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向某帮两名拉孜籍人找被告人白玛江村以每本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的价格购买两本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2.证人洛某的证言证实,洛某帮一名吉隆籍人找被告人白玛江村以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3.证人格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扎西珠加帮证人以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4.证人多某、达某的证言证实,两名证人找被告人扎西珠加帮忙,被告人扎西珠加帮两名证人每本以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的价格购买两本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阿布罗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阿布罗罗帮被告人白玛江村找原昌都市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巴某办理了六本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地点、经过,并从中获利肆万元整(40000.00元)的事实。

2.被告人白玛江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白玛江村帮他人找被告人阿布罗罗办理六本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地点、经过,并从中获利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的事实。

3.被告人扎西珠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扎西珠加帮他人找被告人白玛江村办理三本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地点、经过,并从中获利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事实。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辨认笔录十份证实,被告人扎西珠加辨认出自己帮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时的证人多某、达某、格某以及上家被告人白玛江村的事实;被告人白玛江村辨认出帮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时的上家被告人阿布罗罗以及下家被告人扎西珠加和证人向某、洛某的事实;被告人阿布罗罗辨认出帮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时的上家原昌都市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巴某以及下家被告人白玛江村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三名被告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亦足以认定被告人阿布罗罗、白玛江村、扎西珠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罗罗、白玛江村、扎西珠加使用违法手段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布罗罗、白玛江村、扎西珠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三名被告人主观上有实施买卖身份证件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中数量、获利多少以及所起的作用应当区别予以量刑。被告人阿布罗罗、白玛江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故对两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西珠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积极退脏违法所得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故对被告人扎西珠加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综上,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阿布罗罗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白玛江村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扎西珠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扎西珠加违法所得壹万元整(10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尼玛普赤

审判员 洛  桑

审判员 潘  多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索朗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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