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莫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2020)沪0105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某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支付189,50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莫某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向被执行人莫某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对被执行人莫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对被执行人莫某在人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对被执行人莫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对被执行人莫某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委托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莫某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无下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对被执行人莫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传唤被执行人莫某进行执行谈话,被执行人莫某向本院申报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对被执行人莫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对被执行人莫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决定对被执行人莫某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对被执行人莫某在埃诺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过程及权利,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对被执行人莫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到位债权1285.11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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