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汪银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申请人:刘中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枞阳县。
被申请人:仇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青峰路与翠柏路交叉处(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往所地池州市青峰路与翠柏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506789XB(1-4)。
法定代表人:仇立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汪银海与刘中顶、仇立生、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银海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46400元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银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刘中顶、仇立生、池州市城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46400元或等价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