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知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蔺智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上海知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微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知题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所涉协议是培训服务合同,不是教育培训合同。知题公司是依法注册的民间培训机构,不是民间学校,无需前置许可资质。2.知题公司具有履行服务合同的能力,合同已履行过半,未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被申请人。至于知题公司能否开具发票并不影响合同履行及合同目的实现。故原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再审,驳回蔡微诉请。
本院查明
被申请人蔡微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未提交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知题公司与被申请人蔡微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行为,双方之间是由知题公司对蔡微进行线下60课时一对一VIP英语教育培训,此协议实质上属于教育培训合同,而知题公司经营范围仅为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此外,知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却是上海蔺氏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蔺氏教育公司”)的合同封面,封面上带有蔺氏教育公司“城市英语”品牌标志,并且知题公司让蔡微将课程费用汇入蔺氏教育公司账户,始终未能开具相应收款发票。原审综合查明的知题公司上述情况,认为合同相对人蔡微有理由对知题公司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并最终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判决知题公司返还尚未使用的课时学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知题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知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欣 审判员 张世欣 审判员 徐晨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暮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