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卫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被告:陈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卫东与被告陈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郭卫东于2021年6月10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卫东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郭卫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关克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余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