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月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居民。
被告:杨磊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居民。
被告:贺小利,汉族,****年**月**日出生,男,现住子长市后面,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月月与被告杨磊磊、贺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月月、被告杨磊磊、贺小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月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杨磊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21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贺小利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月月和被告杨磊磊、贺小利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21日,被告杨磊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月月借款50000元,被告杨磊磊向原告李月月出具借条一支,被告贺小利自愿为该笔借款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按印,借款后被告杨磊磊只将利息清偿了一个月800元,之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未清偿,原告李月月多次向被告杨磊磊催要未果,被告贺小利也未履行保人的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杨磊磊、贺小利均当庭承认原告李月月的全部诉讼请求,未作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杨磊磊、贺小利均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由被告杨磊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月月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20年8月21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由被告贺小利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杨磊磊、贺小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晓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