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自成,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申请人:王浩凯,男,汉族,住东明县。肇事车辆驾驶员。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自成于2020年0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浩凯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扣押保全,保全数额为30000元。申请人黄自成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1361611390105394254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扣押被申请人王浩凯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扣押于东明县菜园集镇工业园区佳润物流园院内,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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