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敬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李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敬博与被告李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敬博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