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王晓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初48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于2020年8月28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静及案外人尹洪君名下的荣成市石岛渔岛路**号楼阁楼**号不动产,其房产为二人共有,且已办抵押,该房产处置后,先予支付抵押权人,再留一办给共有人,另预留被执行人最低居住保障款项,基本无剩余价值,故本院暂不予处置。于2021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划拨了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元,其中**元转执行费,**元待转付申请执行人,余款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1259号执行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晨)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九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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